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2021)川0105执34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5执348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5执34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顺城大街269号富力中心15、16楼。法定代表人:张栩。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资阳娇子大道二段468号。法定代表人:陈果。被执行人: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简阳市简城镇北街49号。法定代表人:陈磐。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松涛镇宰山路358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石盘镇四海食品工业园区内。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松涛镇宰山嘴社区六居民小组98号。法定代表人:王兴志。被执行人: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西区西芯大道12号。法定代表人:孙刚。被执行人: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马鞍路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勇。被执行人:孙刚,男,1981年05月23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陈磬,女,1987年0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执行人:孙素清,女,1960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成都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省资阳锦江蜀亨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简阳四海投资有限公司、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四川月海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资阳市环宇实业有限公司、四川西南医用设备有限公司、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孙刚、陈磬、孙素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1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4005700元及利息,执行费91405.70元。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刚名下的车牌号为川MU××××的车辆(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29号,查封期限为2年,请于到期前1个月递交续封申请),因无法查找车辆下落,暂不具备处置条件;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刚名下的位于武侯区(监证3267209)的房屋,被执行人陈磬名下的位于锦江区号15楼(监共0092436/监证1456973)、青羊区青羊大道99号10栋2单元20楼2003号(青国用(2014)字第1××7号,监证3167168),被执行人孙素清名下的位于武侯区(武国用(2013)字第1××3号监证3662636)的房屋(查封时间为2021年4月26号,查封期限为3年,请于到期前1个月递交续封申请);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刚持有的成都汉宝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154379)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被执行人孙刚持有的四川恒瑞轩贸易有限公司(工商注册号:510000000316848)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被执行人陈磬持有的成都汉宝通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2154379)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被执行人孙刚持有的四川瑞普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567217517XQ)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刚持有的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21055127Q)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被执行人孙素清持有的四川四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756627030M)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被执行人孙素清持有的四川省资阳市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21055127Q)的股权(以24097105.7元为限)(查封时间为2021年7月30号,查封期限为3年,请于到期前1个月递交续封申请),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川民再1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要求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帅执行员 唐志敏执行员 阚能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黄维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