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3民初36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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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403民初3670号案件名称
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珠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403民初3670号原告: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乾务镇富山工业园富山八路**(厂房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59248562U。法定代表人:汤娟弦。委托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隽南,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吴大道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法定代表人:万大勇。原告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广东航粤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嘉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慧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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