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6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022执660号
  • 案件名称

    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022执660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成吉思汗大街时代天骄小区1号楼2单元3楼西户。        法定代表人:郭常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可克达拉市汉江西路创新综合服务平台110室。        法定代表人:曾林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2020)新4022民初1475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所涉案款共计1,066,941元,已履行6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一、剩余416,941元案款,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给付完毕。二、若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永翰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可以依法向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被执行人可克达拉市创锦生物肥业有限公司承担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司法拘留等法律后果并同意法院依法评估拍卖名下相关不动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2020)新4022民初147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库吐鲁克艾山江审判员    李        燕审判员    吐尔汉江孜要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国强>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