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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辉、李某等缪绍东、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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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55号
  • 案件名称

    陈建辉、李某等缪绍东、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尉犁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
  • 当事人

    陈建辉;李某;缪绍东;刘桂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辉,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89团1连1区。        申请执行人:缪绍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89团1连2区。        被执行人:刘桂娥,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陈建辉、李某、缪绍东与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民终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文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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