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辉、李某等缪绍东、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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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3执755号案件名称
陈建辉、李某等缪绍东、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尉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尉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9 0:00:00当事人
陈建辉;李某;缪绍东;刘桂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尉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5号申请执行人:陈建辉,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89团1连1区。 申请执行人:缪绍东,男,汉族,1967年11月18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89团1连2区。 被执行人:刘桂娥,女,汉族,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本院在执行陈建辉、李某、缪绍东与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民终4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全龙审判员 吐尔逊·吐尔迪审判员 都格加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九日书记员 庄文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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