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艾金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3民初23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308号案件名称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艾金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艾金球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2323民初2308号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呼图壁县四季花城B6号楼2单元102室(六街21区5院6B-1-2)。 法定代表人:赵晓明,总经理。 被告:艾金球,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艾金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晓明,被告艾金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15年5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7,273元。事实和理由:被告系原告所服务管理的皇城一号小区的业主,呼图壁县山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原告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2013年10月1日,原告对皇城一号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原告为被告提供基本的物业服务管理,但被告并未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管理费。 艾金球辩称,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认可,但物业服务管理不到位,大门没有开,厕所锁门,希望改正。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物业公司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被告应当及时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物业费用,原告主张被告给付2015年5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7,273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艾金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康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至2020年12月31日物业服务管理费7,273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艾金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李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韬>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岳霄泉、胡惊海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01执保3013号 下一篇 陈建辉、李某等缪绍东、刘桂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3执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