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谭甲银、贵州省圣殿宫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403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4034号
  • 案件名称

    谭甲银、贵州省圣殿宫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谭甲银;贵州省圣殿宫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茂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4034号原告:谭甲银,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琴(特别授权代理),女,1977年2月15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系谭甲银妻子。被告:贵州省圣殿宫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德溪街道中鼎华城12栋12楼12-1整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HXUMT24。法定代表人:卢崇明,系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茂,男,199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赫章县。原告谭甲银与被告贵州省圣殿宫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李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谭甲银于2021年9月3日以被告李茂已支付了劳务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谭甲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甲银撤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谭甲银负担。审判员  王兴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治樱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