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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勇、周华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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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35号
  • 案件名称

    赵勇、周华迅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南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勇;周华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35号赵勇、周华迅:关于申请人赵勇与被申请人周华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民终912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冻结周华迅名下银行(建行)存款1103000元,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4日至2022年9月14日止;2021年9月13日,继续冻结周华迅名下银行(农行、光大、中信)存款1103000元,实际冻结0.0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2年9月13日止;周华迅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因执行查控系统查无此账户反馈,故无法冻结。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民终912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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