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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波、杨亮民事经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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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12号
  • 案件名称

    张锦波、杨亮民事经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锦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锦波;杨亮
  • 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波,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杨亮,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锦波与被执行人杨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亮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连琪书记员马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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