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锦波、杨亮民事经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2执8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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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2执812号案件名称
张锦波、杨亮民事经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张锦波;杨亮案件缘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2执812号申请执行人:张锦波,男,1961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被执行人:杨亮,男,198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凌海市。申请执行人张锦波与被执行人杨亮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辽0702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亮银行存款、到期债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 滨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孙连琪书记员马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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