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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化县恒达汽车维护中心诉邹斌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322执保345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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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执保345号-1
  • 案件名称

    新化县恒达汽车维护中心诉邹斌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新化县恒达汽车维护中心;邹斌
  • 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特殊程序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322执保345号-1申请人新化县恒达汽车维护中心,住所地:新化县上渡街道学府路建材城7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232057373X6。负责人曾杰雄。被申请人邹斌,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化县。申请人新化县恒达汽车维护中心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邹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955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购买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新化县恒达汽车维护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斌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955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游新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杨 媚代理书记员  曾 俊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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