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长山、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82民初29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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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82民初2936号案件名称
宋长山、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开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长山;徐焕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82民初2936号原告:宋长山,男,1964年12月15日生,满族,农民,住开原市。被告:徐焕玲,女,1969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绥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长山与被告徐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长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海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卓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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