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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长龙与方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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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421号
  • 案件名称

    李长龙与方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巫溪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长龙;方前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421号 原告:李长龙,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方前斌,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李长龙与被告方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长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龙自愿撤回对被告方前斌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龙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 理   李 伟书  记  员  李雅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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