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长龙与方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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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421号案件名称
李长龙与方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长龙;方前斌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421号 原告:李长龙,男,199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被告:方前斌,男,1973年4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李长龙与被告方前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后,原告李长龙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长龙自愿撤回对被告方前斌的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龙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长龙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 理 李 伟书 记 员 李雅真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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