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云飞、闫继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恢110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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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恢110号之六案件名称
齐云飞、闫继瑞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齐云飞;闫继瑞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恢110号之六申请执行人:齐云飞,男,198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执行人:闫继瑞,女,1979年2月9日出生,汉族/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齐云飞与被执行人闫继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齐云飞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永清县人民法院(2018)冀1023民初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闫继瑞在本案终结执行后,有权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齐云飞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董文通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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