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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某某与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荀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晋0827执异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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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27执异18号
  • 案件名称

    霍某某与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荀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垣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霍某某;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荀某某;吕某某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7执异18号利害关系人:王某某,男,195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申请人:霍某某,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历山西路。被申请人: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住所地:垣曲县新城南大街。被申请人:荀某某,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被申请人:吕某某,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垣曲县新城镇。在申请人霍某某与被申请人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荀某某、吕某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利害关系人王某某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依法撤销(2021)晋0827财保10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垣曲县新城镇某单元楼的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利害关系人王某某在审查期间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认为,在本案审查期间,利害关系人王某某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利害关系人王某某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明杰审 判 员 姚伟伟审 判 员 黄夏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蔡 勇书 记 员 赵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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