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相亚、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214执342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0214执3422号案件名称
宫相亚、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宫相亚;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214执3422号申请执行人:宫相亚,男,196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被执行人: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夏庄街道青霞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557704988U。法定代表人:徐振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林栋才与被执行人青岛博运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工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20]第1831号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548元,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案款4452元,执行到位标的为6000元,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20]第1831号调解书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广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胡维刚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高崇利、李婷婷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1执1963号之一 下一篇 霍某某与垣曲县新城某粮油超市、荀某某等财产保全执行异议裁定书(2021)晋0827执异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