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知民初39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9知民初397号案件名称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9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香,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忠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刘海玉审判员 刘洪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921执1659号 下一篇 胡小青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皖0521执25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