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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9知民初3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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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知民初397号
  • 案件名称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商标权权属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忠香
  • 案件缘由

    商标权权属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9知民初39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法定代表人:张立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玖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忠香,女,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东光县。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忠香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并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盼书审判员  刘海玉审判员  刘洪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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