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克麻、蔡念宗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982执7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982执755号
  • 案件名称

    黄克麻、蔡念宗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敦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敦煌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黄克麻;蔡念宗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敦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甘0982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黄克麻,男,回族,1980年4月19日出生,住甘肃省广河县。 被执行人:蔡念宗,男,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住甘肃省秦安县。 申请执行人黄克麻与被执行人蔡念宗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敦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098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克麻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672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蔡念宗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其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一辆,因未找到被执行人及车辆,本院已将该车办理查封手续。被执行人蔡念宗名下再无银行存款、房产、证券等财产信息。因被执行人蔡念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现被执行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甘0982民初13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俞军铎 审 判 员 王 军 审 判 员 闫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武 艾 书 记 员 张志善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