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立勇、彭庭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722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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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722民初2204号案件名称
廖立勇、彭庭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寿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廖立勇;彭庭友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22民初2204号原告:廖立勇,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安,汉寿县求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庭友,男,1973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原告廖立勇与被告彭庭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廖立勇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廖立勇以已与彭庭友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立勇撤诉。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计4913元,由廖立勇负担。审 判 员 叶久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旷博升书 记 员 肖 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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