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兵、龚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8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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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827执846号案件名称
李兵、龚涛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和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和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兵;龚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静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8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兵,男,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被执行人:龚涛,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兵与被执行人龚涛合同纠纷一案中,和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新2827民特2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兵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已依法受理。 案件受理后,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龚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龚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李兵于2021年9月13日书面作出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执行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本案立案标的300107元,执行到位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827执8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罗启明审判员 桑智刚审判员 达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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