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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民终2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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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52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民终252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住所许昌市建安区五女店镇。法定代表人:陈德治,系该场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市建安区法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西、九如东路南1幢24层12号房。法定代表人:赵继生,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宝军,男,汉族,生于1971年4月24日,住许昌市魏都区,系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广强,河南先利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鸿基(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2911号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以该纠纷许昌市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为由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上诉人河南省国营许昌县原种场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崔 君审判员 秦学海审判员 李 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侯伟丽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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