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云、王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0324民初3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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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民初3143号案件名称
王松云、王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松云;王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324民初3143号原告:王松云,男,2000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王琛,女,1995年8月23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原告王松云与被告王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松云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 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罗玉荣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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