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宗贺、田启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782号之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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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782号之十二案件名称
任宗贺、田启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任宗贺;田启亮;虞城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782号之十二申请执行人:任宗贺,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永清县。被执行人:田启亮,男,197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被执行人:虞城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谷熟镇镇政府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441E0R2X。法定代表人:赵明军,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宗贺与被执行人田启亮、虞城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永清县吉银村镇银行、中国银行、中信银行、廊坊银行、河北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交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平安银行等银行存款信息,本院将扣划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813.3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无其他银行存款信息;在永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记录;被执行人虞城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车辆豫N×××××陕汽牌汽车已被本院查封,但该车辆具体下落不祥;现被执行人已被采取失信、限制高消费措施。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0)冀1023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任宗贺发现被执行人田启亮、虞城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田启亮、虞城县圣通运输有限公司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冯喜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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