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鹤、康巴什区向红汽车维修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内0603民初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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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内0603民初1225号案件名称
白鹤、康巴什区向红汽车维修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白鹤;康巴什区向红汽车维修中心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鄂尔多斯市康巴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内0603民初1225号原告:白鹤,男,汉族,1989年11月02日出生,现住伊金霍洛旗天隆佳苑南区。被告:康巴什区向红汽车维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691MA0QX3K30T,经营者:张向红,经营地址:康巴什鼎晟富丽苑综合东楼1-106室。原告白鹤与被告康巴什区向红汽车维修中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后,原告白鹤于2021年9月1日以被告已向我支付雪弗莱牌迈锐宝轿车折损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2-本院认为,原告白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由原告白鹤负担。审判员 王敬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孙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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