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湘潭沁园国际旅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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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170号案件名称
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湘潭沁园国际旅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湘潭沁园国际旅社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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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170号原告: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曙光中路218号705房。法定代表人:陈令。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翼,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系该司员工。被告:湘潭沁园国际旅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西路8号鸿华大厦3号。法定代表人:吴硕。原告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沁园国际旅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湖南逍遥民间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 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婧如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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