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代会、陈光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03民初70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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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3民初7053号案件名称
杨代会、陈光林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杨代会;陈光林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03民初7053号原告:杨代会,女,195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陈光林,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杨代会与被告陈光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杨代会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8.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杨代会负担。审判员 冯晶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王 旋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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