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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3123民初10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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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3民初1090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3123民初1090号原告: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国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彪,国浩律师(长沙)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住址为湖南省凤凰县凤凰之窗文化旅游产业园18栋,现办公地为凤凰县凤凰产业园开发区三期标准化产房综合办公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4331236918410199。法定代表人为:罗飚,该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民医,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系该委员会副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润,男,1966年4月1日出生,苗族,居民,湖南省凤凰县人,住湖南省凤凰县,系凤凰县司法局干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凤凰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已达成庭外和解,现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16元,依法减半收取1958元,由原告长沙正信利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  贵  方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 助理 王  玉  堂代理书记员 王玉堂(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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