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迪爱生(沈阳)油墨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东升塑料纸彩印厂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21执9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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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21执920号
  • 案件名称

    迪爱生(沈阳)油墨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东升塑料纸彩印厂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迪爱生(沈阳)油墨有限公司;铁岭市清河区东升塑料纸彩印厂;宋秀兰
  • 案件缘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21执920号申请执行人:迪爱生(沈阳)油墨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新城区钻石路东北城。法定代表人:马祖骅,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铁岭市清河区东升塑料纸彩印厂,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被执行人:宋秀兰,女,汉族,1959年生,住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本院在执行迪爱生(沈阳)油墨有限公司与铁岭市清河区东升塑料纸彩印厂、宋秀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未履行义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性保险、银行存款、车辆进行了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农用住宅一间及彩印机一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春禹执行员  蔡志勇执行员  柴振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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