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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3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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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3192号
  •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3192号 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土场镇菜园村6社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27786957R。法定代表人:罗继银,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建平,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霖,重庆康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大学城中路1号第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585737250R。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台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合川区永银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何   露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  泓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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