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常文娟、李庆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3130执91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130执915号
  • 案件名称

    常文娟、李庆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巴楚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巴楚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常文娟;李庆锋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楚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3130执915号申请执行人:常文娟,女,汉族,1990年3月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身份证号码XXX,现住四川省什邡市四川省什邡市。        被执行人:李庆锋,男,汉族,1970年3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XXX,身份证号XXX,现住巴楚县巴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文娟与被执行人李庆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新3130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庆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常文娟与被执行人李庆锋达成和解,于2021年9月30日前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3130民初15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杨小红审判员    多来提·图尔荪审判员    黄海汇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淋波>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