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肥城某公司、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鲁0983执26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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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983执2660号案件名称
山东肥城某公司、张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肥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肥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山东肥城某公司;张某某;王某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鲁0983执2660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6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54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肥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肥城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某某、张某某、王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且被执行人张某某已将本院(2017)鲁0983民初264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支付借款本金12992.7元,利息16837.3元,共计2983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其他请求,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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