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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蕊、武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322民初46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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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2民初46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辛蕊、武洋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方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辛蕊;武洋;张荣芬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322民初4627号之二原告:辛蕊,女,1993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委托代理人:梁建,男,河南宛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洋,男,198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张荣芬,女,199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方城县。原告辛蕊与被告武洋、张荣芬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辛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辛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7元,保全费1064元,由原告辛蕊负担。审判员  徐延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宋宗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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