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404民初29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民初2927号
  • 案件名称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404民初2927号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法定代表人:王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静宇,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枫,系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世纪阳光大厦第8001幢1单元15层1504号房。法定代表人:韩向东。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廊坊市格瑞恩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0元,减半收取计1470元,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吕贤超人民陪审员  曹 勇人民陪审员  赵 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若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