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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蒙蒙与隋长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特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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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特33号
  • 案件名称

    岳蒙蒙与隋长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珲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岳蒙蒙;隋长华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特33号申请人:岳蒙蒙,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隋长华(系岳蒙蒙母亲),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申请人岳蒙蒙与被申请人隋长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岳蒙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蒙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蒙蒙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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