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蒙蒙与隋长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特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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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特33号案件名称
岳蒙蒙与隋长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岳蒙蒙;隋长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特33号申请人:岳蒙蒙,女,199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被申请人:隋长华(系岳蒙蒙母亲),女,197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珲春市。 申请人岳蒙蒙与被申请人隋长华认定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岳蒙蒙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岳蒙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岳蒙蒙撤回申请。 审判员 李围围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振龙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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