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英、丘桂明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2执恢117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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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2执恢117号之八案件名称
李耀英、丘桂明婚姻家庭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陆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耀英;丘桂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2执恢117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李耀英,女,197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执行人丘桂明,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申请执行人李耀英与被执行人丘桂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4)陆民初字第7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5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丘桂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21000元,负担执行费215元。但被执行人丘桂明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土地、房产、工商、车管、金融等部门的财产进行查询。于2021年5月26日共扣划丘桂明银行存款15664.59元,支取执行费215元,执行款15449.59元。未发现被执行人丘桂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进行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玉彦审判员 陈 晟审判员 邱玉亮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龙智锋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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