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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铁彪、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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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416号
  • 案件名称

    马铁彪、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清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马铁彪;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416号申请执行人:马铁彪,男,1956年3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永清县。被执行人: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永清县会昌街26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1023MB16250105。法定代表人:刘显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铁彪与被执行人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已受理申请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该登记需在一定时间内完成,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清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3行初33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不按期办理不动产登记(更正登记),可以在执行时效内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永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仍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福彬审判员  李永胜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刘 哲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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