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双、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33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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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3333号案件名称
吴双、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双;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3333号申请执行人吴双,男,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被申请执行人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金卡路16号(C806门)。法定代表人:牛洪亮,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吴双与被执行人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01民终42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双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吴双2386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并已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8月2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8日、8月25日通过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公积金、证券、工商、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沈阳智尚家商贸有限公司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吴双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徐冰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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