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与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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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3132号案件名称
辛某与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辛某;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3132号原告:辛某,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北2胡同25号210室。法定代表人:车镇太,总经理。原告辛某与被告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辛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世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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