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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与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31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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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3132号
  • 案件名称

    辛某与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辛某;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名誉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3132号原告:辛某,女,199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被告: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北2胡同25号210室。法定代表人:车镇太,总经理。原告辛某与被告长春市策远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辛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辛某负担。审判员  胡忠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世超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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