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王维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33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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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3387号案件名称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王维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王维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3387号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银海西侧。法定代表人:杜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729049335X。委托代理人:徐策,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维东,性别:男,民族:满,个体车主,住址:辽宁省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维东挂靠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由于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维东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维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城市鑫华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张明琳人民陪审员 里 玲人民陪审员 刘 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寒晖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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