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强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05号案件名称
肖强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哈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肖强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05号被执行人:肖强,男,195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哈密市。 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2017)新2201刑初184号刑事判决书,即肖强被处罚金一案,申请执行标的3207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肖强住房公积金105912.22元,银行存款199285.2元,共计305197.52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车辆、房产、证券等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强限制高消费,经我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马彦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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