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玄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轩云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1)苏0585民申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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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585民申21号案件名称
苏州玄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京朗轩云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太仓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苏州玄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朗轩云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定作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585民申21号申请人(原审被告):苏州玄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城厢镇上海东路188号12幢19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5MA21UTC35K。法定代表人:沈洛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朗轩云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幕府东路9号8幢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6MA20091870。法定代表人:王云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苏州玄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朗轩云艺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以未收到开庭传票等为由,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苏0585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同时,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民监(2021)16号再审检察建议书,以未向当事人送达开庭传票即缺席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建议本院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在未向申请人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即开庭缺席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当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周伟旗人民陪审员 杨培兰人民陪审员 陈蓉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陆玖庆书 记 员 杨晴绮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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