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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小荣、郭为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22民初30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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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722民初3059号
  • 案件名称

    李小荣、郭为高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枞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小荣;郭为高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22民初3059号原告:李小荣,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告:郭为高,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原告李小荣与被告郭为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李小荣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郭为高已给付欠款,李小荣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李小荣负担。审判员  邱养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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