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建权、唐晓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45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450号案件名称
肖建权、唐晓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肖建权;唐晓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450号原告:肖建权,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被告:唐晓明,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肖建权与被告唐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肖建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建权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友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