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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建权、唐晓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81民初24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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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民初2450号
  • 案件名称

    肖建权、唐晓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肖建权;唐晓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81民初2450号原告:肖建权,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被告:唐晓明,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凌海市。原告肖建权与被告唐晓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肖建权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肖建权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建权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肖建权负担。审判员  张小兵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友洋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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