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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宾等何新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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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927执27号之三
  • 案件名称

    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宾等何新宏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什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什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宾;何新宏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7执2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乌什县新城路9号海湖商住小区。        法定代表人:周水中,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何宾,男,1974年7月30日出生,维吾尔族,乌什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后勤人员,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被执行人:何新宏,男,1976年6月17日出生,维吾尔族,个体劳动者,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何宾、何新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执行。本院根据申请人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何宾与其妻子王梦茹名下位于乌什县新城路海湖小区1号楼202铺(产权证号:新(2019)乌什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203铺(产权证号:新(2019)乌什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204铺(产权证号:新(2019)乌什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房产。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何宾、何新宏无证卷、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根据反馈的存款情况,本院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何宾银行账户存款65533.77元并已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申请人乌什县海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对查封房产进行评估、拍卖,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依法对该房产进行评估后启动网络司法拍卖,经一拍、二拍后均流拍。本院依法对流拍标的物进行了变卖,未能成交。处置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因缺资金暂不接受流拍标的物抵债,待筹齐资金后愿意接受流拍物抵债。因上述房产价值已达到执行本案标的,被执行人名下其余财产本院不予处置。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冻结其银行账户。本院将前述查证结果、财产处理情况及对被执行人个人惩戒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财产调查结果、财产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惩戒措施予以认可,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何宾查封的财产成交后再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依法对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房产采取查封措施,经法定程序拍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又不能对该财产采取强制管理等其他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且申请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阿布来提·亥米提审判员    地力沙提·吐尔逊审判员    吴超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买日旦·木合塔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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