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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洪军、迟丽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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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民终1314号
  • 案件名称

    迟洪军、迟丽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迟洪军;迟丽平
  • 案件缘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民终131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洪军,男,汉族,1938年11月19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秉雷(迟洪军儿子),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迟冬梅(迟洪军女儿),汉族,1967年1月3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丽平,女,汉族,1965年4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章,本溪市明山区明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迟洪军因与被上诉人迟丽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50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迟洪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迟秉雷、迟冬梅,被上诉人迟丽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章到庭参加诉讼。迟洪军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重新审理;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迟丽平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裁定事实错误。迟洪军与迟丽平系父女关系,2017年父女口头协议,迟丽平在大连博琪鑫惠上班,为了自己的利益劝其父亲进行投资理财,许诺高利息高回报,父亲在其所在公司投资25万元。迟丽平也承诺一年到期投资后连本带利一并返还其父亲,但一年到期后,迟丽平违反诚信,拒绝履行其诺言,致使迟洪军多次恳求返还本金及收益,迟丽平口头多次答应,但拒绝履行还款义务。迟洪军曾经许诺利息不要,但迟丽平仍不返还,最终迟洪军无奈起诉到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明山法院)。经明山法院调解,迟洪军最终损失本金2万元(其中一笔十万元的投资),被动撤诉,因为迟丽平违背了诚信为本,违反了公序良德在先,所以迟洪军也被迫违反当初的承诺,向迟丽平追索自己应该所得的利益7044元。根据法律规定,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此案中的标的额不一样,所以并不符合重复起诉。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误。迟丽平辩称:不同意迟洪军的诉讼请求。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迟洪军的上诉请求,维持原裁定。迟洪军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迟丽平给付迟洪军投资理财收益6000元及利息(从2017年至2020年,按照中国银行的贷款利率计算1044元),共计7044元;2.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迟丽平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迟洪军与迟丽平系父女关系。2017年,迟洪军委托迟丽平及案外人冯刚投资理财。2019年1月2日,迟洪军起诉至明山法院,主张迟丽平及案外人冯刚给付迟洪军投资理财本金及收益154000元。2019年8月1日,迟洪军向明山法院申请撤回对案外人冯刚返还15万元的诉求,仅向迟丽平主张返还10万元。2019年8月9日,迟洪军与迟丽平在明山法院达成调解,迟洪军同意迟丽平10万元款项,给付8万元,此案就此结清。迟丽平当场给付8万元,迟洪军出具收条一份,并向明山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明山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辽0504号民初864号民事裁定,准许迟洪军撤回起诉。一审法院认为:迟洪军提起本案诉讼是否属于重复诉讼,如不属于重复诉讼,对于利息和收益应当如何认定,双方承担何种责任。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019年1月2日,迟洪军就本案争议的理财款10万元及收益在明山法院起诉,2019年8月9日,双方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迟洪军同意迟丽平10万元款项,给付8万元,此案就此结清。迟丽平现场履行给付义务,迟洪军提出撤诉申请,明山法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9)辽0504号民初86号民事裁定书,准许迟洪军撤回起诉,该民事裁定书现已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迟洪军的起诉,构成重复诉讼,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迟洪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予收取。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迟洪军诉请的6000元及利息1044元的基础是其在明山法院提起诉讼的投资款10万元,在此前诉讼过程中,其已经同意迟丽平仅给付8万即双方此案再无争议,迟丽平已当场履行完毕。故本案迟洪军提起的诉讼符合重复起诉的情形,一审法院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迟洪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明辉审判员  赵丹阳审判员  许 晶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光磊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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