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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邵长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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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1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邵长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铁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邵长洋;谢红迪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邵长洋,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谢红迪,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邵长洋、谢红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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