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邵长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311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3115号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邵长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邵长洋;谢红迪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311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市府路19号。负责人:李孝群,系行长。被告:邵长洋,男,汉族,1986年1月11日出生。被告:谢红迪,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本院于2021年9月2日受理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与被告邵长洋、谢红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向原告下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铁岭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南志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一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玉山、李泳无因管理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恢142号 下一篇 迟洪军、迟丽平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民终13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