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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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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初53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
  • 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初5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潘秋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官路口交通路69号。经营者:薛影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前,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家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伟审判员孙浩杰审 判 员 沙   启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   辛   冉书 记 员 杨   梦   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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