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6民初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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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民初537号案件名称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案件缘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6民初537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法定代表人:潘秋生,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凤,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钟灵,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城关街道官路口交通路69号。经营者:薛影侠。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化公司)与被告涡阳县官路口薛影侠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前,家化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家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伟审判员孙浩杰审 判 员 沙 启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高 辛 冉书 记 员 杨 梦 茹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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