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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庆华、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521民初25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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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521民初2506号
  • 案件名称

    孟庆华、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本溪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孟庆华;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石潮;李亚生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本溪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521民初2506号原告:孟庆华,男,汉族,1957年5月16日生,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本溪满族自治县田师付镇原田矿工业广场。法定代表人:郝锡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光,系辽宁明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潮,男,满族,1988年5月2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被告:李亚生,男,汉族,1964年9月9日生,辽宁省本溪满族自治县人,现住本溪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庆华诉被告本溪中鼎砖业有限公司、石潮、李亚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系熊福贷雇佣原告干活,故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庆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庆华负担。审判员 马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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