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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金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桂1024民初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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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24民初949号
  • 案件名称

    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金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德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德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崔伟金;何燕盛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1024民初949号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毛霜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成春,广西祺光昭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伟金,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被告:何燕盛,男,1954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电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崔伟金、何燕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广西德保鸿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韦苏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谢皓婷书 记 员 谭兰燕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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