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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603民初50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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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民初5011号
  • 案件名称

    许某某、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许某某;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张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03民初5011号原告:许某某,男,195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被告: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兴区。法定代表人:方国斌,该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57年4月4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凤山区。原告许某某诉被告富晟房地产开发(丹东)有限公司、张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并告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审判员  崔云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旭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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