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雅楠、刘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恢7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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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恢726号案件名称
吴雅楠、刘玥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吴雅楠;刘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恢726号申请执行人:吴雅楠,女,199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被执行人:刘玥,女,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雅楠与被执行人刘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津0104民初1334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4808.50元,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和工商登记情况。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向本院书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津0104执恢7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振平审判员 梁 嫣审判员 陈风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李林峰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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