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张毅、孙淮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606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606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张毅、孙淮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张毅;孙淮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60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张毅,男,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孙淮震,男,汉族,1976年8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毅与孙淮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本院采取了如下措施:1、2021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经拍卖并成交。3、本案被执行人已提出再审且已立案。4、本案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申请执行标的27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3950元已收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钱家勇审 判 员 徐国宏审 判 员 黄 慧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连星星书 记 员 张欣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